Article 37

Amended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单位的专用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