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活动,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