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

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

(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

(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数量和日期等。

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