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