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生效后,依法不享有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期退出土地;逾期不退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