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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