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Article 16Amended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在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