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或者不按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

(五)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