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市容、园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内河管理职责: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制定内河卫生保洁管理标准,实施内河生态补水调节;

(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防洪排涝和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内河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对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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