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