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林业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