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分别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并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放《林权证》。《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