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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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厂务,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承担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重组、破产等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
(九)民主评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单位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单位内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单位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
(五)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情况;
(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七)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八)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开会七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二)会后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
(四)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将厂务公开内容的资料备案、存档。
(一)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内容、程序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虚假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对职工(代表)大会议定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整改的;
(六)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
(八)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