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应当进行评审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