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妥善收藏或者擅自剔除文献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