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对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