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表决稿交付表决前,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对多件法规中涉及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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