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还验收预付金。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