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

运行水利工程应当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和安全。利用水利工程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环境检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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