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所指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会议室(厅);

(五)大、中、小学校的教室、宿舍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园区;

(七)医疗单位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区;

(八)车站的候车厅(室)、售票厅(室)及公共汽(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商店(场)、书店、邮电局和银行的营业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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