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引导和扶持综合性或者专业性常设技术市场的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拓宽信息渠道,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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