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