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住宅小区竣工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二)主体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三)供电、供水、供暖、燃气、排水、环卫和电讯等配套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四)施工机具、材料、构件全部撤出,暂设工程、残土垃圾全部清除,施工场地平整;

(五)按照审批的小区环境设计完成了绿化、硬化和各项建设;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住宅小区门牌已设置;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并实行了前期管理。

因季节原因,绿化和硬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待下一年完成绿化、硬化后予以补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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