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装修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鉴定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情节严重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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