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辖区域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装饰装修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的,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合法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