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实行定项限额:

(一)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7%;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含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3%)。

(二)义务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标准工日。

(三)劳动积累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标准工日,当年有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大的地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也可以跨年使用下年度劳动积累工,都要分年冲减。

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使用范围,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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