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功能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五)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六)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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