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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