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
(四)擅自设置护栏,修建台阶、坡道和道口;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七)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八)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九)擅自设置各类广告;
(十)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修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体、固体物质;
(十一)在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机动车辆;
(十二)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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