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含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按照经营协议确定;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负责,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未确定责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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