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