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建设、交通、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自治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