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4 社会保护Article 42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文艺等单位和科学家、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