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5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Article 38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支持体系,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以及在基层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国内外科学技术人员以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工作任职、兼职等形式来本省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