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县(市)区域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原审批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通过的项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法律、法规对于分级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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