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火车站、机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中心及其他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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