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本条例实施前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服务项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予以整改;继续在原经营地址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