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服务项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营业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营业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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