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

“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

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