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下列行为应严格禁止:
(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三)侵占或者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四)沿途刻画、涂写或者张帖宣传品;
(五)投掷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诽谤、侮辱他人,造谣惑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七)发表或者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八)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