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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