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12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