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

(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

(三)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四)超过六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五)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六)受害面积超过一百公顷的;

(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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