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森林防火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规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内吸烟、野炊、烧荒、烧秸秆、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