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网上征求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群体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