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责令返还财产,并按其占有或者无偿使用财产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

(三)非法向乡镇企业摊派、罚款、收费的,责令返还财物,并按其摊派、罚款、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四)侵犯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给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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