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被收回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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