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农业合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