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

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

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本省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

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

鼓励本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赴台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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