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烟台山、冶山、马尾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四)鼓岭、马厂街等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

(五)螺洲、闽安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六)福州文庙、华林寺大殿等不可移动文物;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前款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脱胎漆器、佛跳墙制作等传统手工技艺;寿山石雕、软木画等传统美术;闽剧、福州评话、伬艺等传统戏剧和曲艺;福州十番等民间音乐;诗钟等民间文学和福州方言;各种传统舞蹈、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健康的民俗活动;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